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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治建设科学化进程中职称论文发表的法官思维方式

来源:未知 2019-05-05 10:59

摘要: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前进的科学化进程,特别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在实践中我国法官思维方式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调整和更新。

  论我国法治建设科学化进程中的法官思维方式

  付媛

  (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前进的科学化进程,特别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在实践中我国法官思维方式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调整和更新。针对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制约法官思维方式的因素,可以进行相应的完善措施,例如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实行精英化教育、处理好法律和政治的关系等等。

  关键词:法官思维方式;法治建设;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法治建设在我国当前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法官在司法中的作用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法官在司法判决中的思维活动和思维方式,自然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更多关注。可以说,法官思维方式直接决定了法官在处理具体个案中的态度、看法与主张,在一定程度上,相较于已经公布的成文法规范,法官思维方式在具体案件中的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我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化进程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影响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文革”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化进程,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到“科学发展观”法治建设上的深化,再到当前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伴随着这一不断前进的科学化进程,特别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在实践中我国法官思维方式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调整和更新。

  (一)我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化进程

  1.法治建设的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1959年左右有过要实行人治还是法治的争论。直到1978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我国在法制建设上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结束了这次争论,可以说这十六字方针对我国法治建设科学化的开端具有重要意义。1992年,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深圳南巡时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再次为我国继续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确定下了法制的基本基调。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并且还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就是说,在我国,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

  2.法治建设的深化——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的法治建设

  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七大,从“依法治国”到“科学发展观”,我国的法治之路取得了很多进步,也发生了很多变化。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的法治观,有了更多的理性争辩与讨论,人们对于“法治”的思考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深,对法治的了解逐渐深入。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工作,为“有法可依”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在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也预示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将从立法环节转向司法环节,但应该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面不需要再进一步完善,恰恰相反,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我国下一阶段的立法工作重点是要更加注重提高质量,即通过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导,确保我国的立法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从而提高所指定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与合社会性。

  3.法治建设的完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在2012年之前,理论界对“法治社会”概念和内涵的认定,多是局限于“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广义上的大社会概念,其实质仍是在讲法治和法治国家而已。[1]或者说,法学界因为受到“国家——社会”一元化理论的影响,更多的将重心放在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层面上,却忽略了对法治社会及其自身独立性的研讨,学术界缺少对于法治社会的独立内涵及其与与法治国家的区别联系等问题的论述。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一权威文件中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且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可以说,法治社会概念在法治建设中的提出,无疑是打开并拓宽了对我国法治研究的版图,并把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法治中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另辟蹊径,特别是,还有利于澄清我国过去那种“国家与社会不分”、“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混淆”的一元化格局的认识。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我国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进行了部署。可见,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我国法治一体建设的重要程度。

  另外,在我国法建设完善进程中的当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人们对于司法改革的关注热情和期待越来越高。在2014年6月6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开始正式启动。2017年2月27日,《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发布,这两份由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就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和经验进行了介绍与总结。自然,作为司法改革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参与者和实践者的法律职业主体——法官,这一主体的法律思维方式就自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影响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走向深化的科学化进程,法治建设中的各个要素和部分无论是从理念上还是到方法论上,也必然走向更深更广的领域。而作为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官主体,他们的思维方式也在不断的调整和更新。例如,法官思维方式开始从大众思维向专业思维进行转变。可以这样说,我国法官思维方式上的调整和转变,更多的是一种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特别是在三年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完善法官司法制度和法官队伍建设均有明确安排。可以说,我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化进程发展到“法治一体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当前,是对我国法官思维方式进行调整、更新和完善的最好时机。

  二、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

  著名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说过,法律恰恰就好像一艘出港的船只,虽由领航者引导出港,但在海上则由船长指挥,循其航线而行驶,应不受领航者之支配,否则将无以应付惊涛骇浪、风云变幻。[2]法官就好比法律这艘航船的船长,对于法律规范的实现,法律实效的提高理所当然地担负着更为艰巨的重担,又因为行动是由思维支配的,因此法官的思维方式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一)法官思维方式的含义

  什么是法官思维方式呢?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例如有学者认为 “是指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法官依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3]还有人认为 “是指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认识过程。”[4]有学者指出“法官具有理性的思维,是指法官思维能力的理智与成熟。表现为法官的意识、观念或态度的自主性,即法官思想上的自由,这种理性思维特点是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的,所以它不仅十分特别。它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5]第四种观点则认为“法官思维方式,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以中立的思维视角和公正的法律追求,针对具体争讼案件,按照司法认知规律,在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平的诉讼对抗(举证、质证、陈述、答辩和辩论)之基础上确认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寻找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方法和技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过程。”[6]上述几位专家学者分别从正确行使国家司法权、思维形成过程、法官思维的职业性以及法官思维的运用四个角度阐述了法官思维的含义。笔者认为,王纳新的观点比较全面的表述了法官思维运用的场合、目的、程序及方法,因此更为合适。

  (二)法官思维方式的特征

  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一种,法官思维方式因其在司法裁判中的特殊作用,使其特征上也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主体的独特性。

  1.中立性。作为国家司法权行使者的法官,依法承担并履行代表国家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职责和义务,人们把法官当做公平、正义和良知的象征。因此法官在整个法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在法庭上做一个倾听者,一个裁决者,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客观公正的看待双方争执的问题。

  2.全面性。法官的思维内容涵盖了法律纠结解决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从庭审到文书制作,从程序问题到实体问题,从事实问题到法律问题,可以说是思维方式贯穿了法律纠纷解决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中,而不仅仅只是听完双方当事人的阐述做出一个判决就是完成任务。

  3.独特性。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相较于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鲜明特性,且由于其法律职能的特殊性,使其相较于其他法律思维方式也有着自身独特的职业特征。法官在法庭上是一个倾听者、裁决者,他所要负责的是确定哪一方胜诉。这个确定的过程正是思维的过程也就是其思维方式的体现。思维方式是无证可依,无据可引的,必须依靠专门的、全面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才能形成,是由其职业职责、其特定的职业工作方式所决定的。其这也是法官思维方式与检察官、律师思维方式的重要区别之一。

  (三)法官思维方式的种类

  如果我们把法官思维比作房屋,那么程序性思维就是房屋的地基,逻辑性思维就是顶梁柱,独断性思维就是合理的布局,反省性思维就是装潢。

  1.程序性思维。不同的法律职业对于程序的要求是不同的,而法官毫无疑问应是其中最重视和讲究程序的一类主体。法官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权的拥有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并要将对案件的程序性审查作为其重点考查内容之一。某种程度上说,它是法官思维方式的基础,保证法官在程序的框架内进行思考、判断和开展司法活动。

  2.逻辑性思维。逻辑是思维的灵魂,在思维结构中处于中心的地位,是思维的关键要素。法官的思维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典型,其必然需要服从法律思维的一般特征,因此法官的思维首先必须服从法律规则,而法律规则本身在制定的时候就是按照严密的逻辑加以建构的。因此逻辑思维在法官日常审理工作中是最重要的思维方式之一。

  3.独断性思维。法官的独断性思维决定了其必须独立自主的对案件做出判断,必须“断之以独”。这个“断之以独"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决策能力,它来源于一定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二是要敢于决断,不能优柔寡断,面对案件纠纷及当事人的利益分割,法官若不能勇于决断那么只会降低法官的威信,有损法律的威严性;三是要有权威性,每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合理解释,法官要坚持自己的合理决断。

  4.反省性思维。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的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横向,被民众看做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接受来自民众的期盼和信任。因此,秉持着反省性思维将整个案件在内心回放不仅仅是谨慎的对待审判,更是自身的职责及责任所在。

  三、对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官思维方式的再思考

  (一)当前我国法官思维方式的制约因素

  1.政治考量。政治考量是指法官并非从合法性与否的角度而是从政治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法律问题,即作出一项司法决定除了要考虑法律因素还要考虑对司法体制、对政治制度的影响。同时基于思维方式在社会领域的传播性,多数党员法官的思维方式也会感染到其他非党员的法官。当然,这里主要反对的是司法政治化的问题,并不是反对法官作出一项司法决定时要考虑来自政府政策的影响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意识,后者是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进行的有意义的考虑,而不是刻意使得司法政治化。

  2.民意舆论。当前,社会上如果出现了一件性质极恶劣、影响极大、引起民愤甚重的案件,有时基于一定的维稳思想,主审法官除了依法认真谨慎对待案件外,对于公众的诉愿和舆论的评价就会在其思维当中引起一定的考量。此时民意比较情绪化,可能未经较理性的思考就声讨疑犯要求重罚,这时如果法官思维如果受到干扰,不能进行独断性思维,可能会进行加重刑罚的处理。例如“药家鑫案”审理时“舆论狂欢”,不得不令法律职业共同体重新重视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反思。

  3.民俗习惯。虽然社会在飞速的发展,多元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涉及民俗习惯的案件却未见减少,特别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民俗习惯的影响。这些乡规民约等引导着法官思维方式的同时,也会促使法官的司法判决向“合情理化"的方向倾斜[7]。虽然司法判决不仅要具有合法性,同时也要具有合理性,但是法官为了增强民众对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及该项决定的公信力,如何适当考量民俗习惯,则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去具体把握。

  4.专业教育程度。从事法官这个特殊职业的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因为法律专业知识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无法形成法官思维。法官思维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法官对法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并借助于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构建起法官思维的大框架。总之一句话,没有法律基础专业知识就无法形成法官思维方式。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多种法律教育方式并存使得我国法学教育层次繁杂,也由此可看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仍然属于大众教育模式。

  (二)对我国法官思维方式的完善

  基于我国当前法治一体建设的进程,同时也基于借助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针对于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官体制现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法官思维方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这在任何国家与社会,不管是西方还是东方,都是不能完全根除的。但是有些因素影响了法官思考的独立性,使得司法决定偏离了公平正义,损害了司法威严,这就应该被杜绝。针对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摒弃司法的行政化。针对法官的独立人事任免权等事宜应由法院独立享有,避免其他机关因享有这些权力而影响法官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再来,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应当限定提交其讨论案件的范围,逐步取消其对于案件的具体裁判职能,增加其司法业务与指导的咨询功能,以保证法官判案思维方式的独立性。最后,法官应注重树立“回应型”司法理念。“关注社会的客观情势,回应社会发展的变化态势,……,将社会的一般价值认同作为司法裁判的考量”。[8]

  2.实行精英化教育。在当前进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当前,我们不得不尴尬的发现,在我国,法科教育基本还不属于精英式教育,仍然属于大众教育。具体表现在,法学学生总体数量上过多,导致全国范围的法学专业就业难问题,例如近年全国各地方纷纷出台就业难专业排行榜,法学专业往往榜上有名;但是,在我国,精英式的法科学生相较却并不多,满足不了现实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把法学教育从大众式教育转向精英式教育的实践价值表现在,首先,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中居中裁判的法官的重要作用不言自喻。只有精英式的法学教育才能使法官具备开展职业生涯的基础素质,并熟练掌握各种法律方法。

  3.处理好法律和政治的关系。可以说,除去自身因素、所受教育、情理民俗及人大监督等这些内部外部各种制约因素,对法官日常审理工作影响最大的就是行政和政治考量了。但需要我们能够客观辩证的看到,在我国,基于特殊的国情,在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上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法官的司法工作与坚持党的领导具有同样的目标指向,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以不可避免的需要在司法中去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但是,坚持必要和有益的政治考量不能导致法官司法权受到不良的干扰,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党委的干部利用特权对法官裁判具体案件进行所谓的“监督”,对司法进行非法干预,这必然会影响法官判案的独立性,影响法官思维方式的独断性,从而损害司法公正。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优化研究”(15YJC820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付媛(1981-),女,黑龙江大庆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1] 郭道晖:《法治新思维: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

  [2]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115页。

  [3] 郑成良、陈海光:《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养成》,《法律适用》2002年第12期。

  [4] 周晓春:《法官职业法律思维:经验型法官向知识型法官过度的桥梁》,《中国律师》2000年第12期。

  [5] 吕忠梅:《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特质研究》,《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6] 王纳新:《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7] 韦志明:《民俗习惯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影响及裁判路径》,《北方法学》2010年第4期。

  [8] 王玉:《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建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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