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不能忽视诚信精神的培养
来源:未知 2019-05-29 09:25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已实现
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不能忽视诚信精神的培养
夏年丰 益阳广播电视大学 413000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已实现有法可依。但也应看到,完备法制下的违法行为与纠纷诉讼似乎陷入“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怪圈,并未显著减少。究其关键,在于法治进程中,我们忽略了必须与之伴生的诚信精神的培养。
一、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必做树立真实无妄的品格
“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要表达。信虽是儒家道德重要的德目,但它现在依然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作为道德范畴,它的核心内涵是之一是真实无妄,即对某种信念、原则和语言出自内心的忠诚。法无信不立。从政者不能信口开河,使天下百姓无所适从, 所以,用法律形式规范行为, 颁告天下,全国遵守,因而,立法本身就是为了“诚信”。首先,诚信是对人的本性和存在的真实性的价值肯定。宇宙万物是一种客观实际的存在,它并非虚假的、虚无的、被设定的,而是真实的存在。诚信强调人的存在、人类道德与人的本质、天地自然的本质完全一致,是出自于人与天地的自然本质。《中庸》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孟子》也说“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就是说人应该效法天道真实无妄的品德,就是要求人们尊重客观天道、认同客观天道,遵循客观天道,按照人的本质去生活,去行动,使天然的德性化为自然的行为,无一毫的勉强、做作。
其次,诚信是立人之本。信作为对人的本性和存在的真实性的价值肯定,要求人们忠实于自己的本性和存在,即使言行与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相符合,因而被儒家提升为立人之本。一方面,就人际关系而言,所谓诚信,就是要忠实于自己的社会身份,自觉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就主体自身的修养而言,则是通过思诚来择善、明乎善,并固执此善作为自己的本性。只要明白了天地之善在自己本性中的真实性、实在性,就能与天合一,无须努力即可行而合德,无段思虑即可见而有得,从心所欲,从容中道,皆是率性之真。
第三,诚信也是立国之本。《左传》以信为“国之宝”,孔子说一个国家可以去食、去兵但不能去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吕氏春秋》说:“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会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忧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不贞。夫可与为始,可与为终,可与遵通,可与卑穷者,其惟信乎!”因此,我们认为,一个社会的结构、秩序、行为规范应该真实无妄,具有稳定性;一个人的行为必须与自己的本性相符合,不能反复无常,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保证社会生活有序地进行。
二、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必须建立人己不欺的人际关系
诚信的核心要义之二是人己不欺。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首先,诚信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精神纽带。诚信要求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即所谓“言而有信”,“或问信,曰,不食其言”。先贤圣人曾多次强调在人际交往中要重然诺,守信用,以诚待人,表里如一。同时,诚信也要求人的行为保持一贯性,不能朝三暮四,翻云覆雨。孔子讲“谨而信”“敬事而信”“笃信好学”等等,都是强调的这一点。做到了诚信,就能获得他人的尊重、理解、肯定与扶持,保证行为的顺利性、有效性。否则就会受到他人的鄙视、猜疑、阻碍,造成行为的极端困难。故云:“以信接人,天下信之;不以信接人,妻子疑之。”如果不讲信义,言行不一,不以真心待人,那么,即使与最亲近的人也无法建立真诚、和谐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诚挚之心是人际交往的精神纽带,它把人紧密、牢固地联系在一起。君臣有信则仁忠,父子有信则孝慈,夫妇有信则义顺,兄弟有信则友悌,朋友有信则亲爱。不欺人,人才不会欺己。
其次,要人已不欺,还必须是正心诚意。一方面,要不欺人。从根本上说,诚信并非仅指对他人的信任或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而是自信,即忠实于自己的本质,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使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符合自己真实无妄的本性,从而肯定自身存在的价值,保持自己行为的稳定性、一贯性。另一方面,只有信于己,不自欺,才能做到不欺人,信于人。一个不忠实于自己本性、言行不一的人,根本不可能忠实于他人,也不可能得到他人的信任。荀子说:“君子耻不修,不耻见污;耻不信,不耻不见信。”对他人守信,实际上也是对自己的忠诚,行忠于言,言忠于行,言与行均忠实于自己的本性。只要做到言行、表里如一,竭尽忠信,最终一定会得到他人的信任。这就是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总之,不欺人、不欺己的诚信,是沟通人际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重要精神纽带,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
三、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必须以义理为宗作为基本准则
诚信是法治的灵魂和精神源泉。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诚信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持续稳定的必要因素。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治的法律本身是政府和社会公众达成的契约,政府诚信是对契约的遵守,如果说诚实信用是当今契约的“黄金规则”,那诚实信用也是政府在履行与公众达成的契约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大量的生活经验也说明,由于主体素质、客观环境等等的制约和变化,人们在人际关系中说的话、许下的诺言并非都能做到,甚至并非都应该做到。该不该做,本身还有一个标准,这就是义理。从本质上说,诚信既不止是言信于行,也不止是行信于言,而是人的一切言行都必须信于义理。即是对人的真实本性的忠实,对道德的忠实。它追求的是道德上与善一致的真,而非任何存在的真。任何个体都应该明白,在人际交往中不应轻易许诺,许诺就是承担一种责任。符合道德的,应大胆承担责任,不符合道德的,不能随便许诺。所说的话是否需要践行,同样要以义为标准去衡量。不顾义的标准,“言必信,行必果”,则是小人行径,是“匹夫匹妇之谅”。离开道德的标准,片面地、机械地遵守言行一致的行为规范,并不符合诚信的本质,它必然导致对道德责任的否定,为所欲为,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形成不正常的人际关系。正所谓“君子宁言之不顺,不规规于非义之信”。为了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忠实于自己的社会身份,即忠实于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这就是以义理为宗、信于义理的实质。
总之,在法治湖南建设中,只有在社会中接受和弘扬诚信观念, 让诚信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情感,才能有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才能稳定和发展,法治湖南的构建才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