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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委托公证的法律思考

来源:未知 2020-09-04 18:12

摘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法律论文:委托公证的法律思考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首先,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 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其次,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前段时间 “赵薇老公的房屋被司机盗卖”引起的纠纷一案闹得沸沸扬扬。该案中司机在公证处盗名办理的是委托书公证,该案涉及的委托书公证,和其他公证事项一样,当中不能回避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公证程序的重要一环:对当事人身份的审查。对当事人身份进行适度审查,主要以审查身份证为主。在国外的公证立法中,也有大量关于公民身份审查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如《韩国公证人法》、《奥地利公证人法》、《西班牙公证人职业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公证人审查当事人身份的规定。2008年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这些都体现了各国立法对身份审查的高度重视。

  中国公证协会的审查指导意见为在实物中涉诉时,确认公证机构对委托人身份审查是否有误,从而判断公证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并未审查过错和责任的界定确定可以依据的相关标准,其目的是规范公证操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假证、假人,一旦发生错误也可以确认公证人员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规定》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尽依法审查、核实义务是公证机构承担过错的前提,所以,只有在公证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公证机构依法尽到了审查核实义务,就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在公证人员进行人证审查时,主要还是依靠公证人员“亲眼所见”进行辨认,公证人员通过目测当事人的相貌特征与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照片的相貌进行辨认,判断是否为同一人,这是公证人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的自由判断,从而认定人证是否同一。

  身份证件是自然人根据需要主要提供给非制(发)证机关作为证明身份之用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审查身份中仅需了解有关知识并据此适度判断即可。毕竟,遇上当事人利用孪生兄弟恶意骗取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也不能审查的清。

  面对这种“真身份证、假当事人”的情况,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身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公证人员审查核实义务的限度,在具体的公证实践中,往往需要公证人员的个人经验及思维能力,在这一点上,我们应严格执行司法部出台的“五不准”规定。首先,拿到当事人的身份证,我们都会仔细核对当事人的面部特征,尤其是五官的轮廓、位置、比例,因为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当事人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当事人本人对比,好像是本人,又好像不是本人,这就需要我们抓住当事人的面部特征来进行比较判断,得出更准确的结论。其次,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的同时,也可以询问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还可以针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时不时的提出某些具有针对性的问题,如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使某些造假的当事人“防不胜防”。询问的方法和技巧很多,只要公证人员有意识的去做,多问多听,还是能够发现问题的。

  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尤其是房屋委托公证,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置本人名下的房产,更多情况下是授权他人买房或办理贷款等手续,基于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本人想提醒大家,办理委托书公证必须是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不能被胁迫办理此项公证,此外,当事人还应配合公证人员积极提供相关真实材料,谢绝“假人真证”、“真人假证”、“假人假证”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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